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检察院巡回检查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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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

1、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进入监狱开展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一般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巡回检察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

2、《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是为规范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增强法律监督实效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的主要特点包括: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而制定。

3、年4月至10月,更高人民检察院在20个省(区、市)部署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制定《巡回检察规定》提供了实践条件和经验。

4、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巡回检察组成员主要由组织实施巡回检察的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组成,也可以抽调下级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或者安排本院其他相关部门的检察人员参加。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是为规范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增强法律监督实效而制定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的规定。该规定的主要特点包括: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而制定。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进入监狱开展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一般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巡回检察时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巡回检察组成员主要由组织实施巡回检察的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组成,也可以抽调下级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或者安排本院其他相关部门的检察人员参加。

年4月至10月,更高人民检察院在20个省(区、市)部署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制定《巡回检察规定》提供了实践条件和经验。

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规定内容主要涵盖以下方面:法律依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等法律制定,明确检察院可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检察室,规范派驻与巡回结合的监督模式。

巡回检察规定

1、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进入监狱开展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一般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巡回检察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

2、《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是为规范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增强法律监督实效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的主要特点包括: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而制定。

3、检察对象范围扩大2018年《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主要规范监狱巡回检察,虽未将看守所纳入规范范围,但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看守所巡回检察提供了依据。

检察院带多少时间检查一次

1、常规巡回检察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设区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或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对同一监狱每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少于十五日(现场检察不少于十日)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对同一看守所每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少于七日(现场检察不少于四日)。

2、即当事人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异议时,可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此可作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合理的参照期间。

3、特殊情况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补充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在一个月内无法完成补充侦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这意味着,在某些复杂或证据收集困难的案件中,补充侦查的时间可能会达到两个月。

4、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5、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一般来说,笔录都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承担的,但是检察院也会对公安机关的笔录进行调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笔录有做不全,或者是有存衣的地方,也会要求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再次进行审查并且会进行记录在案,且可以进行查阅。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规定

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规定旨在提升派驻检察室法律监督质效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助力司法公信力与基层治理水平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的提升。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检察院巡回检查是干什么的)

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规定内容主要涵盖以下方面:法律依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等法律制定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明确检察院可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检察室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规范派驻与巡回结合的监督模式。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检察院巡回检查是干什么的)

根据《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开展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方案》从工作任务、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等方面详细规定创建活动内容,确保了创建活动的有序开展。

《巡回检察规定》明确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应当配备不少于二名检察人员,其中至少一人为检察官。派驻检察人员每月在检察室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二个工作日,并保证每个工作日都要有检察人员在岗,每三年应当在刑事检察等部门之间轮岗交流一次,体现了对派驻检察工作的加强和重视。

派驻监狱检察室的挂牌设立无需中央编办单独批准,但需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具体分析如下:法律依据: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监狱等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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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保证每个工作日都要有检察人员在岗,每三年应当在刑事检察等部门之间轮岗交流一次,体现了对派驻检察工作的加强和重视。派驻监狱检察室的挂牌设立无需中央编办单独批准,但需经本级人大常

    2026年02月04日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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